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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資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7-02 | 點閱數: 3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30066480 號函 辦理。

二、為落實藝才課綱相關配套措施之推動,教育部委請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辦理「112 至 113 學年度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 群工作計畫」並規劃旨案,以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 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 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 能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 能。

三、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 (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 5 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 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 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

1、音樂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2 名。 2、美術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1 名。 3、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 2 名。

四、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 校經當事人同意,並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 師,向教育部推薦。 (二)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 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 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五、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自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止,以郵 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臺北市 106016 師大路 31 號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工作計畫辦公室)。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 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六、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

電話: ( 02 ) 7749-3276 。

七、檢附「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 113 學年度遴選簡 章」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