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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校園公告 | 2018-10-19 | 點閱數: 54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33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原則有關「退休、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其年資採計上限,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最高仍採計 30 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及辦理撫卹者,最高採計 40 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 4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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