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揚對象:113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臺南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之學生(含個人及團體),如已於第一階段填報之學生,請勿重複送件。
二、表揚類別: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等四類。
三、表揚標準:
(一)國際賽:參賽國至少 3 個以上國家(含本國),並獲得前六名者。
(二)全國賽:中央各部會或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政府及其二級機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核備文號),參賽組(級)別需 5 縣市(含)以上獲得前 3 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
(三)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四)每位學生請擇最優成績送件,勿重複申請,如已於第一階段填報之學生,請勿重複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