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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630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受考人考績建
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影本各 1 份。
二、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
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
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
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
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
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三、 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以及該部
歷次函釋與本案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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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 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 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
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
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 觀看完整文章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282E 號函
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其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