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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不分類 | 2012-10-11 | 點閱數: 569

對於涉及重大弊案之公務人員,其發生違法失職行為之各該年度考績及專案考績,允依規定重行檢討,惟機關撤銷重辦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須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 10 年,即不予追究,詳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