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二、本次修正係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各機關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