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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25-02-19 | 點閱數: 65

本市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 114 年 3 月 1 至 3 月 31 日止,請推薦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各領域需皆達九十分以上,非平均分數),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並於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信封上請註明「113-2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二)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附)各 1 份。

(三)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請務必至填報系統(編號 21488)填列學生相關資料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