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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郭育君 - 行政公告 | 2020-02-12 | 點閱數: 337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申請方式

一、校內報名期間:109年 3 月 13 日前請備妥申請表等相關文件,送至輔導室。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對象: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三、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 等或 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若校內申請人數過多,將以 108-1總成績排序,特殊才能無名額限制)

三、申請資料如下:

1.申請表。 (請下載使用,或至輔導室索取)                                          

2.報名日起前 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 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 3年內(106 、 107 及 108 學年度),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6. 申請學生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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