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7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088118 號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107 年 7 月 16 日兒心(基)字第 10715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為協助患有心臟病兒童獲得適當照顧與教育,並鼓勵在學校課業德智體群美各方面之表現,請學校鼓勵病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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