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崇明國中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崇明雅韻藝文比賽」實施辦法
一、目的: 擬藉由各項競賽,鼓勵學生自由創作,激發學生學藝潛能,並培養各項藝文優秀之學生。
二、徵稿方式:自 111 年 8 月 30 日(二)起自 111 年 9 月 12 日(一)止,皆可送件(部分競賽收件日期較早,請留意)。
三、收件地點:輔導室及學務處活動組(請依參加比賽之項目送件)。
四、請填妥報名表,報名表不足可至學務處活動組或輔導室領取。
五、參加對象:崇明國中在學學生。(不分年級,所有學生皆可參加)
六、參加作品類別及規格:請參閱附件
七、本次徵稿均必須為學生個別創作,如係臨摹她人或自己曾經得獎之作品,均不予以評選,規格不合一律不予錄取,作品恕不退件。
八、獎勵方式:(一) 每一類組錄取錄取特優一人、優等二名、佳作三名、入選數名(成績未達標準從缺),
錄取者頒發獎狀一張。
(二) 獲得特優記嘉獎兩次、優等嘉獎一次
(三) 獲得佳作者, 1-3 項競賽予以輔導室榮譽卡點數 10 格, 4-8 項競賽予以服務時數 3 小時。
(四) 獲得入選者, 1-3 項競賽予以輔導室榮譽卡點數 5 格, 4-8 項競賽予以服務時數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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