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準用上開函釋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公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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