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依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附件)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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