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有關各機關(學校)於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前所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仍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理。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
進階搜尋
友善校園信箱 改善校園治安申訴專線 12 年國教志願選填適性輔導諮詢專線 2907261分機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