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743 號函辦理。
二、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三、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四、請各校於 115 年 1 月 9 日(星期五)中午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23081)填報,俾憑教育部作為開班規劃參據。
五、檢附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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