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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方雅淑 - 行政公告 | 2019-05-09 | 點閱數: 513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58765 號函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十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故辦理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對象係 99 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請各校務必轉知校內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之老師。
四、 108 年教輔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換證條件採 2 種方式擇一進行(詳見實施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 2 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 4 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至本計畫團隊指定網站: http://bit.ly/ntnu108_tch10r 提交學校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繳件狀態可至: http://bit.ly/tpdntnu 網站查詢。
(四)108 年換證實施計畫電子檔可至網路下載,網址: http://bit.ly/2GvGJTB
五、換證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委辦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團隊承辦人:曾勤樸先生,( 02 ) 7734-1228 , tp103taipei@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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