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校應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加強校園菸害防制教育,營造無菸校園環境,以維護健康及避免偏差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第 18 條規定各級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 21 條規定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