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請協助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 7 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 6 日、第 7 日有薪產檢假。
說明:有關行政院於本(110)年 5 月 6 日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三大政策,為了讓民眾「安心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 5 日修正為 7 日。該修正草案,勞動部已於本(110)年 5 月 24 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中,又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 7 日前,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爰請協助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 6 日、第 7 日有薪產檢假,俾利建構友善生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