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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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14015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40156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詳如附銓敘部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