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5樓
承辦人:洪欣莉
電話:06-2991111#7806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ohmygod124@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311974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197433A00_ATTCH1.PDF)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國民小學、臺南市立第四幼兒園除外)、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國民小學、臺南市立第四幼兒園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