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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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1324074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協助身心障礙教師擔任導師職務協助支持策進作為,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6766A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4款及第9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為輔導教師因身心障礙因素有不適合擔任導師情節者,建請學校採取職務再設計,安排其他適當職務。
四、另身心障礙教師因擔任導師、執行導師職務遇有困難者,學校應積極協助建立支持機制,例如透過導師會議溝通協調,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等。
五、請各校落實宣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資格等,以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融入校園並知悉相關權益。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