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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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40249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0249681A00_ATTCH1.pdf、0249681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