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114 年 2 月 19 日南市衛醫字第 1140031682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14 年 2 月 18 日衛部醫字第 1141661144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AED 相關訓練,並應每 2 年完成複訓,俾落實權責分工監管緊急救命設備狀況,確保該救命設備於取用救人時,可發揮最大的效能。
三、市府衛生局將於本( 114 )年度,施行轄內 AED 安心場所之抽查,學校務必依設置 AED 相關法規辧理並提早預作準備。
四、檢附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衛生福利部函文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