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4 年 4 月 29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40097467 號(諒達)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三、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未收受通知者,自知悉時起算。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
四、旨案原操作手冊之附件 3-通知書內文,漏列通知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之「陳情方法」、「期限」、「受理機關」,考量若未依上述規定告知檢舉人陳情程序,將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爰修正操作手冊之附件 3-通知書(可至本局網站文件下載專區─課程發展科下載)。
五、另,提醒各校辦理教師疑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情形之校園事件,相關會議紀錄及通知書請善用操作手冊之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