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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1-02-18 | 點閱數: 348

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 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發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 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 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 (市立學校免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 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各 1 份送本局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 1 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 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 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申請者減半領 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 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 重複。 

 

五、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址: https://is.gd/H5L2Nm)下載。 

 

六、檢附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