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校名額 2 位)
一、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 3 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90 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並於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薛靖縈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7730 ,信封上請註明「114-2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二)學校尚須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附)各 1 份。
(三)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請務必至填報系統(編號 23159)填列學生相關資料。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本案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並由學校辦理追回等程序。
五、檢附申請要點(附件 1)、申請說明-國民中小學組(附件 2)、申請總表(附件 3)、申請書(附件 4)、收支清單(附件 5)、印領清冊-國中國小組(附件 6)及國中小人數分配表(附件 7)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