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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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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3-12-16 | 點閱數: 654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2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76376A 號書函辦理。
二、工友於 72 年 4 月 29 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 5 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公立學校教師及未經銓敘審定職員現仍在職者,得於 102 年 12 月 1 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

三、檢附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