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193011 號函辦理。
二、本(103)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參加對象包括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三、各單位選送各類參選作品務須依照簡章規定(詳如附件),於初審篩選後於 103 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前送本室彙整,(自行送交人事行政總處者之作品不予受理);每人送選之各類作品各以 1 件為限,所送參展作品請於背面左上方黏貼作品標籤(依附表一格式填製,其中編號欄位無需填寫),並附上作品清冊一份(附件附表二)。
四、前已送件參加本府 103 年公教美展之作品原則均送全國公教美展徵選。
五、依簡章第十六點規定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六、檢附 103 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