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校幹事(組長)、護理人員、營養師有請調意願者,請於 108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檢附相關證件送永華市政中心 7 樓東側會議室審查資績分數,逾期不受理。
二、本次作業之請調對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附件 1)第八點第(一)款、第十點第(一)款及第十一點第(一)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請調幹事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之現職幹事。
2.任幹事現職滿二年以上(實際服務年資計算至 108 年 1 月 16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現職屬超額移撥者,可併計原移撥學校服務年資。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各級學校組長得申請降調為幹事(自願降調同意書如附件 2 )。
5.職缺請參閱附件 10 。
(二)請調護理師(或護士)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之現職護理人員。
2.任護理人員現職滿二年以上(實際服務年資計算至 108 年 1 月 16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現職屬超額移撥者,可併計原移撥學校服務年資。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職缺請參閱附件 11 。
(三)請調營養師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之現職營養師。
2.任營養師現職滿二年以上(實際服務年資計算至 108 年 1 月 16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現職屬超額移撥者,可併計原移撥學校服務年資。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職缺請參閱附件 12 。
三、請調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幹事、護理人員或營養師)請調資績評分表」(附件 3 、 4 、 5)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學校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核章。
(二)「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附件 3 、 4 、 5)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請申請人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具結書(附件 8)。
(四)具有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未檢附者,不得選填「教育行政職系」職缺(釋函如附件 9)︰
1.經銓敘部認定具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 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98 年 1 月 17 日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
2.經銓敘部審定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審函影本。
(五)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六)資績審查當日無法親自到場,委託他人送件者,應檢附「第一階段資績審查委託書」(附件 7)。
四、資績分數之計算標準、採計起迄時間及應檢附之證件,請參考請調資績評分表及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
五、公開選填志願辦理方式:
(一)請調人員依資績分數排序並公開選填志願,資績分數相同者依序以英語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如各項分數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二)公開選填志願作業日期,另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公布訊息,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 。
六、本案「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附件 1)、「自願降調同意書」(附件 2)、「請調資績評分表」、「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附件 3 、 4 、 5)、「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附件 6)、「第一階段資績審查委託書」(附件 7)、具結書(附件 8)、銓敘部釋函(附件 9)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留職停薪人員未申請回職復薪前不可參加請調作業。目前申請延長病假中之人員,為避免影響新服務學校人力調配,應附「病癒證明書」在原校銷假後始可參加請調作業。
(二)訓練進修之時數須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與職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積分始可採計,登錄於其他系統(例如教師學習護照)之時數均不採計。另已取得學歷之進修時數不再重複採計,例如學歷已以空中大學畢業計分,其前於空大進修之學分不再採計。
(三)請調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進修以任現職學校護理人員、幹事、營養師期間為限(組長年資比照幹事標準計分),前服務學校之資績,除超額移撥者外,均不予採計。請調人員係超額移撥至目前服務學校者,其年資及最近五年之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得併計原移撥學校同職務列等之資績分數。
(四)考績如跨越原學校與現職學校,該年度考績採計以「考績通知書」所列為主,如為現職學校所發之考績通知書即可採計。
(五)擬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職務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倘資績審查時未檢附者,不得選填教育行政職系職缺︰
1.經銓敘部認定具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98 年 1 月 17 日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
2.經銓敘部審定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審函影本。
(六)請調人員錄取後之任用資格以銓敘部審定為準,如經審定不符資格無法任用致註銷派令,不得異議。
(七)本次職缺現況如屬預估缺,屆時該職缺因故未出缺,請調人員須無異議放棄調任該職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