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3 月 22 日府政預字第 1080362351 號函及本局 108 年 3 月 25 日紙本簽陳辦理。
二、本府為勉勵公務員清廉自持,樹立同仁廉潔楷模,增進廉能形象,爰選拔具優良廉能事蹟足資楷模人員,予以公開表揚,期收激濁揚清、見賢思齊之效,特辦理「108 年度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選拔活動」。本府各單位每年得擇優推薦符合獎勵條件之優良人員一人,惟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得擇優推薦三人。
三、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於 108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前擇優推薦符合「臺南市政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附件一)之人員,並填具「臺南市政府 108 年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附件二),續由本局政風室就推薦人員另案簽陳,擇優提報代表本局參加旨揭選拔活動。逾期未回報者,視同無推薦人選。
四、經評核獲獎之人員,將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一幀及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之禮券或獎品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