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0880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本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 11 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先予敘明。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目前暫訂本年 7 月 1 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