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22304 號函轉 103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8 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七)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公餘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並得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另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對於進修申請案,應就進修系所科目與職務相關程度、人力調配影響、進修預期效益、員額、預算等情形詳加審查。考量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國內公餘進修費用補助,應依前開規定覈實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