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及資料繳交時間: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
三、紙本資料繳交:
(一)特教通報網─安置提報名冊,屆時請配合 109 學年度跨階段補提報時程提報(約 109 年 5 月),先免送紙本。
(二)臺南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審查表(附件 1 )及摘要表(附件 2 )。
(三)障礙證明文件影本(身障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五)107 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若無則附輔導資料。
(六)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及輔導紀錄表(附件 3 )。
(七)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需出席參加本市鑑輔會安置會議(時間另行通知),且個案特教教師、家長一律需出席。
五、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供參(附件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