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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人事業務 | 2020-02-07 | 點閱數: 420

一、學校教師依據教育部 109.2.3 臺教人(三)字第號函辦理(如附件 1 )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學校學生密集,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中港澳入境者,依 109 年 1 月 30 日本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相關補充規定如下:
(1) 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實施 14 日居家檢疫期間,核給公假。

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1.30 總處培字第 10900256831 號函辦理(如附件 2 )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 109 )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1. 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2. 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3. 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4. 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 1 月 25 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5. 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6. 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7. 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8. 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二)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2 月 2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 1 份供參(如附件 3 )

(三) 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 14 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期間,得以病假登記,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亦不列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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