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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人事業務 | 2020-02-10 | 點閱數: 352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6 日肺中指第 1093700075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専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