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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人事業務 | 2020-02-10 | 點閱數: 371

說明:
一、依教育部本(109)年 2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7849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就旨揭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逕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據上,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則依各校規定辦理。又依前述相關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依疫情指揮中心本( 109 )年 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56 號函說明略以,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爰請各校秉權責依該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