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7 條主要針對體罰、毒品、常態編班、學齡兒童入學等項目修正。其中重要修正項目: 不得考列甲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或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退,經查屬實。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4 條主要針對體罰修正,其中重要修正項目: 不得考列四條一款: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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