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286995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部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一案,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制休假天數由14日改為10日,強制休假補助費(即國旅卡補助費)核發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二)未休假加班費得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六點修正,國旅卡消費已無需再勾稽休假。
(五)本案自109年8月1日生效。
(六)另依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81458194號函規定,自109學年度起,本市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可支領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