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08 年 5 月至 109 年 4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 3 點辦理。
四、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五、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各階段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且不得補送件:
(一)第 1 階段: 108 年 5 月至 109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9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將申請資料送至體育組,逾期恕不受理。
(二)第 2 階段: 109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9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將申請資料送至體育組,逾期恕不受理。
六、請有意申請同學點選下載附件-作業要點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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