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2 月 3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91482047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170547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10 款規定略以,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校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與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直轄市、縣(市)立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代理教師之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需求,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如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