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048569 號 副本函(附件)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獎勵資格係 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之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為要件。
三、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 施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備該任教階段之合格教師資格(證 書),並不得排課。
四、考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務係為落實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 導措施並提供及時性學生生活與學習輔導處遇,且得因課務需要依規定時數教授輔導相關課程,爰學校編制內取得 各該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資格(證書)之教師,得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