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ㄧ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會銜發布。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23672 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