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對象及內容則要如下:
1.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任及代理教師。
2.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3.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4.服務費用: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5.自即日起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另 110 年度已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申請員工諮商鐘點費補助滿 4 小時之教師,不得再申請旨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