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0 年 10 月 15 日召開之「111 學年度臺南區高級中 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採計原則,修正第玖點第四款,修正文字為:「採學 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 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 成績依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三、旨案修正後採計原則,適用於自 111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 學校之學生,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宣導,以維其 權益。 四、學校如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請一併轉知。
五、相關訊息本局將同步置於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 http://12basic.tn.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