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暨本府政風處 103 年 4 月 18 日第 1030362498 號奉核簽呈辦理。
二、為勉勵公務員清廉自持,樹立同仁廉潔標竿,增進本府廉能形象,爰選拔具有優良廉能事蹟足資楷模人員,予以公開表揚,期收激濁揚清、見賢思齊之效。
三、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於 103 年 5 月 30 日前擇優推薦符合獎勵條件之優良人員 1 人(本府教育局併各級學校得擇優推薦 3 人)提報參加選拔,經評核獲選之人員將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以資鼓勵。
四、檢附「臺南市政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暨推薦表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