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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教育宣導 | 2014-04-30 | 點閱數: 432

一、依據 103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50106C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 102 年 1 月 1 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 102 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 https ://certificate.moe.gov.tw )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聯絡電話:(02)7734-5831 ,(02)7734-5807 、(02)7734-5877 、(02)7734-5852 、 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四、請各學校及教師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委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辦理;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申請人及學校宜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本局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請送本局辦理。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