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03 年 3 月 31 日修訂之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本市教師需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方得參加介聘,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
二、經本市 103 年 3 月 6 日「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會議決議, 101 學年度參加市內外介聘至本市服務之中小學教師,得依據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之規定,於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得參加介聘。若 101 學年度參加市內外介聘至本市服務之中小學教師於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學校同意者方得申請介聘,需檢附學校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