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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admin - 處室公告 | 2022-04-27 | 點閱數: 144

銓敘部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條文之修正,退職政務人員自民國 108 年 8 月 23 日起因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致停止發給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者,應辦理補發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4 月 22 日部退二字第 11154399971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前述優存利息補發作業,如有旨揭退職政務人員,請各服務機關先向退職政務人員儲存優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分行函查再任停辦優存期間,其優存帳戶內之留存金額是否曾低於該期間其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其解約前之優存金額等疑義後,由各服務機關依臺銀各分行查復結果,以書面通知其得辦理補發優存利息情形,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原儲存之臺銀分行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