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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處室公告 | 2022-07-21 | 點閱數: 94

一、公服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 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 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 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 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 局將配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研議訂定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 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 第 15 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 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