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16930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委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第一學期申請資料請於111年10月5日前、第二學期請於112年3月15日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彙整。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附件1)。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分即可,若無戶口民簿影本,可提供學校系統查詢資料)。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
3、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111年10月5日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701臺南市東區德高里17鄰崇善路1155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辦人彙辦,並於信封註明「111學年第1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於112年5月5日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請於112年公告後再統一送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分即可,若無戶口民簿影本,可提供學校系統查詢資料)。
(3)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
(4)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5)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3、才藝優秀獎學金受理之獲獎期間為111年4月16日至112年4月15日,未在獲獎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
4、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5、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四、為鼓勵優秀傑出學生,若符合上開學業及才藝優秀獎學金之資格者,可同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