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1 年 9 月 23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102377871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申請日期自 1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5 日止。
三、申請對象: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填妥相關表格,經學校審查後將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影本資料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逕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學特科曾先生憑辦,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五、旨揭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